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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科姆株式会社;SECOMCO.,LTD“SECO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西科姆株式会社;SECOMCO.,LTD“SECO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68604号“SE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08519号“SEP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506909号““SEL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72390号“SEP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共存,根据一致的审查原则,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磋商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7644807号“SECOM”商标、第5579449号“SEACOM及图”商标的商标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SECOM”构成。引证商标二经过一定设计后,还是易使消费者认读为“SELCO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输送机;电梯用齿轮传动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输送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梯(升降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分离机(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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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68604号“SECOM”商标:申请/注册号:24268604,申请日期:2017-05-23,国际分类:第07类-机械设备,商标申请人:西科姆株式会社;SECOM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