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Bit Semiconductor LT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72110号“Bit Semiconductor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2179号“B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71191号“BiT CAPACIT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40292号“B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49130号“polk BOOM B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SEMICONDUCTOR”、“BIT”、“CAPACITORS”、“polk”、“BOOM”的词典含义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见第1606期《商标公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部分“Bit”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BIT”、引证商标三文字“BiTS”、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部分之一“BI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磁干扰(EMI)滤波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放大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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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72110号“Bit Semiconductor LTD.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号:24372110,申请日期:2017-05-27,国际分类:第09类-科学仪器,商标申请人:通宝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QBITSEMICONDUCTOR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