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友重机械离子技术有限公司“SMI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8923号“SM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04491号“S-m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白井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所有人称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中国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SMIT”与引证商标“S-mit”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上述商标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采纳。
申请商标“SMIT”与引证商标“S-mit”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制造装置(电子工业设备);半导体制造用离子注入装置(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电路板处理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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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18923号“SMIT”商标:申请/注册号:24318923,申请日期:2017-05-25,国际分类:第07类-机械设备,商标申请人:住友重机械离子技术有限公司;SUMITOMOHEAVYINDUSTRIESIONTECHNOLOGY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