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冰泡泡薄荷味”商标注册案例

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冰泡泡薄荷味”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21688号“冰泡泡薄荷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48115号“冰泡BINGP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中文汉字组合,整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口味特点。申请人已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1309152号“激酷薄荷味”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11309152号“激酷薄荷味”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百度上关于“冰泡泡薄荷味”的搜索截图。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冰泡泡薄荷味”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认读中文部分“冰泡”,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上述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薄荷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口香糖(薄荷味)”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如果您关于国际商标、国际专利、海外公司注册及知识产权相关疑问,联系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21688号“冰泡泡薄荷味”商标:申请/注册号:24121688,申请日期:2017-05-15,国际分类:第30类-方便食品,商标申请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WM.WRIGLEYJR.COMP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