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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特金属公司“VM”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维斯特金属公司“V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35935号“V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76246号“V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已于2017年6月27日届满,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称的缩写,其直接指向申请人,能够起到标识其指定商品的来源。此外,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在市场上取得了很高的声誉,能够为相关消费者所识别。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申请人在中国的经销商采购单等材料;第2175016号“VM”商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档案;部分已被核准注册的近似商标的商标档案;已被核准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76246号“VM”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于2017年6月27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仅由英文字母“V”和“M”构成,且字母表现形式为普通的印刷体,表现形式过于简单,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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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35935号“VM”商标:申请/注册号:24735935,申请日期:2017-06-14,国际分类:第07类-机械设备,商标申请人:维斯特金属公司;VISTAMETAL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