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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昂源贸易有限公司“伊卡莫尔 Edencome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义乌市昂源贸易有限公司“伊卡莫尔 Edencome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528737号“伊卡莫尔 Edencom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93183号“伊卡爾 Ik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79701号“伊卡蓓尔 Ecabell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图片、网络销售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专用化妆包、粉扑、化妆刷、卸妆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用棉条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具(餐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伊卡莫尔 Edencomer”与引证商标一“伊卡爾 Ikare”、引证商标二“伊卡蓓尔 Ecabell及图 ”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28737号“伊卡莫尔 Edencomer”商标:

伊卡莫尔 EDENCOMER   

申请/注册号:2452873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7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义乌市昂源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牙刷(2108)、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2104)、刷子(2107)、熏香炉(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