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昱城食品有限公司“欧阳疯”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539929号“欧阳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第13369495号商标、第51652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39929号“欧阳疯”商标:
欧阳疯
申请/注册号:2453992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7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黄山市昱城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冰淇淋(3013)、搅稠奶油制剂(3019)、玉米花(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