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紅”与“客家女儿红”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883905号“女兒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059869号“客家女儿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91503号“女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5月23日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现处于商标局审理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女兒紅”与引证商标一“客家女儿红”、引证商标二“女红”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83905号“女兒紅”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8390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0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洗衣用漂白剂(0301)、洗洁精(0302)、擦亮用剂(0303)、香精油(0305)、牙膏(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