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童目及图”与“阿童木 HOTPOT火锅超人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10690号“阿童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107469号“阿童木 HOTPOT火锅超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07481号“阿童木 HOTPOT火锅超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10087号“阿童木 HOTPOT火锅超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阿童目”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认读部分“阿童木”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210690号“阿童目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21069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7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江苏童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教育研究(4101)、教育考核(4101)、学校(教育)(4101)、教育信息(4101)、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4101)、辅导(培训)(4101)、教育(4101)、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培训(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