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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老川窖”与“老川lao chuan及图”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老川窖”与“老川lao chuan及图”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申请人:张丽娜  申请人因第25046790号“老川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988924号“老川lao 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老川窖”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老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46790号“老川窖”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4679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8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张丽娜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精饮料原汁(3301)、食用酒精(3301)、白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蒸馏饮料(3301)、烈酒(3301)、黄酒(3301)、以蒸馏酒为主的开胃酒(3301)、老酒(中国蒸馏烈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