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JoyDre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60208号“Joy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98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互联网上关于京东吉祥物JOY的宣传报道。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JoyDream”和一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60208号“JoyDream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602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2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游戏软件(0901)、人脸识别设备(0902)、办公室用打卡机(0903)、发光式电子指示器(0906)、网络通讯设备(0907)、便携式媒体播放器(0908)、照相机(摄影)(0909)、测量装置(0910)、电子防盗装置(0920)、动画片(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