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k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52538号【广州爱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u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1284074号【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11642541号【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程序中。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商标局引证的第23067814号【技术研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网站截图、宣传视频。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外文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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