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软件有限公司“车盒”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693993号“车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我国固有词汇,是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显著性,且通过申请人系列商标申请行为使之成为与申请人形成固定对应关联的商标体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20366号"car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第24702854号车盒商标档案、Carbox在线翻译结果打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车盒",其与引证商标“carbox”的意译"车盒"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693993号“车盒”商标:
申请/注册号:2469399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2 国际分类:39类 运输贮藏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运输信息(3901)、交通信息(3901)、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储藏(3906)、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