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丽水祥瑞鞋材科技有限公司 “祥瑞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丽水祥瑞鞋材科技有限公司 “祥瑞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宿州文广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申请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附有个人营业执照,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申请人因第24309080号“祥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39358号“祥瑞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73124号“祥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89867号“祥瑞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65626号“瑞祥 RUI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复审商标在“服装、外套、皮衣”复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四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服装、外套、皮衣”复审商品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09080号“祥瑞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0908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丽水祥瑞鞋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靴帮(2507)、服装(2502)、服装(2501)、鞋(2507)、外套(2501)、鞋底(2507)、皮衣(2501)、鞋垫(2507)、鞋内底(2507)、服装(2504)、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靴(2507)、服装(2503)、服装(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