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鑫 BINXI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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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184972号“彬鑫 BI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93023号“UCHEER及图”商标、第10176816号图形商标、第15776878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184972号“彬鑫 BINXI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8497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徐海峰
商品/服务项目:样品散发(3501)、进出口代理(3503)、户外广告(3501)、无线电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市场分析(3502)、替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广告(350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