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北京西普林商贸有限公司“魔法画质引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北京西普林商贸有限公司“魔法画质引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31268号“魔法画质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9433号“魔法英语”商标、第9164646号“魔法”商标、第17974801号“魔法乐理”商标、第27877839号“魔法拍照机”商标、第27126459号“魔法精选”商标、第15814098号“家魔法”商标、第18273457号“魔法家装”商标、第35863528号“魔法手环”商标、第17921062号“魔法放大镜”商标、第34606848号“魔法学院”商标、第58489897号“魔法主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七权利人已注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在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十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七所有人佛山市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机手环(测量仪器);数字门锁;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所有人阿里顺林家具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注销企业;鉴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注销且未对该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申请商标“魔法画质引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无论引证商标二是否申请续展,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931268号“魔法画质引擎”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平板电脑; 智能手表(数据处理); 笔记本电脑; 计算机; 计算机硬件;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步器; 体重秤; 智能手机; 路由器; 电视机; 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照相机(摄影); 联机手环(测量仪器); 视频显示屏; 数字门锁; 3D眼镜; 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

类似群 0901;0902;0904;0907;0908;0909;0910;0913;0920;0921;0922;

申请/注册号 61931268 申请日期 2022年01月05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西普林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大街11号四层西区412-5

【宿州文广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申请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附有个人营业执照,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