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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双流区悦曦百货店第60839067号“清简”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双流区悦曦百货店第60839067号“清简”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839067号“清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9776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除“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蛋”以外的其余核定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0839067号“清简”商标:

申请/注册号:6083906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4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1-20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双流区悦曦百货店

商品/服务项目:加工过的水果(2904)、花生酱(2904)、腌制蔬菜(2905)、腐乳(2905)、黄油(2907)、芝麻酱(2904)、加工过的坚果(2911)、干食用菌(2912)、豆腐(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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