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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深圳市大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大潮汕 DACHAOSHA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深圳市大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大潮汕 DACHAOSHA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3098号“大潮汕 DACHAO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38类服务上已注册多个“大潮汕 DACHAOSHAN”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09071号商标、第5457326号商标、第541339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大潮汕”商标相关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343098号“大潮汕 DACHAOSHAN”商标:

申请/注册号:6034309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05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大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互联网广播服务(3801)、全球计算机网络访问时间出租(3802)、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信连接服务(3802)、调制解调器出租(3802)、电传业务(3802)、电信信息(3802)、电子信息传送服务(3802)、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3802)、信息传送(3802)、数字文件传送(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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