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60655416号“CCK”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5416号“C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第1007079号“CCK”商标、第34171030号“GCK”商标、第45833755号“GCK”商标、第45852125号“GCK”商标、第53428810号“GD CHANGGUANG ZHONGKE BIO CO.LTD 长光中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组成、构成要素、读音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并未将引证商标投入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一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对本案的审理,并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领导莅临指导的相关信息、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181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655416号“CCK”商标:
申请/注册号:60655416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7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发电站设计服务(4209)、能源研究(4209)、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4210)、气象信息(4213)、材料测试(4214)、电气工程领域的设备检测(4214)、建筑设计(4217)、计算机编程(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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