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655281号“乐鹏”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5281号“乐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07132号“乐鹏力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方面不同,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任何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本案引证商标尚在商标同日申请审查程序中,最终极有可能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恳请贵局暂缓对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牛奶;酸奶;牛奶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1655281号“乐鹏”商标:
申请/注册号:61655281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3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2-12-13 注册公告日期:2023-03-13 专用权期限:2023-03-13至-
申请人:吴建妍
商品/服务项目:肉(2901)、火腿(2901)、未煮的香肠(2901)、烤肉串(2901)、热狗肠(2901)、鱼(非活)(2902)、虾(非活)(2902)、鱼制食品(2902)、冻干蔬菜(2905)、豆腐制品(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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