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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氏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和“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QQ氏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和“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罗平县云之谷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453442 31 2017年04月07日 云之谷 罗平县云之谷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因第23453442号“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208767号“耘之谷”商标、第11024836号“云谷 CCV及图”商标、第22956805号“玉谷微元YUGUWEIYUAN及图”商标、第12928811号“易木田YIMUTIAN及图”商标、第10621796号“华鑫腾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雲之谷”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云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品/服务 未加工的谷物; 玉米; 谷(谷类); 未加工的稻; 农业用种子; 未加工谷种; 稻草(饲料); 动物食用谷类残余产品; 动物食用谷类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3102;3107;3108;

申请/注册号 23453442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07日 国际分类 31

申请人名称(中文) 罗平县云之谷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地址(中文) 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富乐镇半坡村委会李家营村6号

初审公告期号 1638 注册公告期号 1650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07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07日 至 2029年06月06日

石家庄丽都工贸有限公司“Q Q氏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408283 31 2017年05月31日 Q Q氏 石家庄丽都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08283号“Q Q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015285号“Q”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动物食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用谷物、动物栖息用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识别性的文字“Q”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4408283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31日 国际分类 31

申请人名称(中文) 石家庄丽都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96号

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lawtech”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497940 9 2017年04月10日 LAWTECH 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97940号“law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739781号“云法Law及图”商标、第19852093号“法狗狗law及图”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商品/服务 计算机外围设备; 数据处理设备;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人脸识别设备; 网络通讯设备; 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0901;0907;0902;0908;

申请/注册号 23497940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10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2层1511

初审公告期号 1621 注册公告期号 1633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8年10月27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1月28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1月28日 至 2029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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