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CARE EVERY DAY 7+1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98031号“MORE CARE EVERY DAY 7+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04453号“7+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5345号“7+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6968号“7+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77858号“7+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月饼;蜂蜜;面条;寿司;咖啡;谷类制品;茶;调味品;甜食;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咖啡;果冻(糖果);非医用营养液;饼干;谷类制品;方便面;含淀粉食品;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识别主体均为“7+1”,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98031号“MORE CARE EVERY DAY 7+1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9803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张彦军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调味品(3016)、寿司(3007)、谷类制品(3008)、甜食(3006)、面条(3009)、月饼(3006)、蜂蜜(3005)、茶(3002)、咖啡(3001)、食用淀粉(3012)、甜食(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