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易道智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酷 云介DC SPAC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61723号“太酷 云介DC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30052号“云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02825号“太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外,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包含了艺术化设计成分,相关公众可以轻易识别,故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公司简介、太酷云介时尚产业园门店照片、带有申请商标的宣传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之一“太酷 ”经过艺术化设计变化,尚不属于不规范书写的汉字,其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太酷 云介”与引证商标一“云介”、引证商标二“太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61723号“太酷 云介DC SPAC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6172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0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江西易道智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典当(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