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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新疆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第2433514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新疆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第2433514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35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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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47518号“狮强 SQONE及图”商标、第20462513号图形商标、第7446417号“佰聘 Baijob.com及图”商标、第126850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设计元素、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所有人长期不使用其商标,且与主营业务无关。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投资人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信用信息、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及相关商标的信息、申请人投资的新闻报道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四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所有人长期不使用其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可通过其他程序另行提起,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3514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3514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新疆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宣传(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寻找赞助(3508)、会计(3507)、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人事管理咨询(3504)、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企业迁移(3505)、进出口代理(3503)、组织技术展览(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