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安正”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安正”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2653号“安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057608号“AN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上部分“安正”文字已经被图形化,更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图形,引证商标为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其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可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资料、与申请商标注册情形类似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安正”与引证商标英文识别部分“ANZHENG”在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32653号“安正”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3265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8类 手工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高彦峰 

商品/服务项目:刀(0810)、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8)、钳子(0807)、非电动螺丝刀(0807)、切割工具(手工具)(0807)、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4)、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6)、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7)、园艺工具(手动的)(0803)、农业器具(手动的)(0802)、磨具(手工具)(0801)、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2)、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5)、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9)、铲(手工具)(0802)、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10)、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1)、锤(手工具)(0807)、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