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淼森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淼森汇 新派牛杂火锅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5707号“淼森汇 新派牛杂火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4030530号“淼森阁MIAOSE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18687号“新一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74811号“新一派Xinyi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吧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淼森汇 ”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淼森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05707号“淼森汇 新派牛杂火锅及图”商标
淼森汇新派牛杂火锅
申请/注册号:2430570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成都淼森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2)、动物寄养(4305)、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6)
淼森汇新派牛杂火锅
申请/注册号:2430570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成都淼森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饭店商业管理(3502)、寻找赞助(3508)、人员招收(3504)、广告设计(3501)、户外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电视广告(3501)、广告(3501)、替他人推销(3503)、广告宣传(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