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阿里精工ALISEK”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79306号“阿里精工ALIS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156419号“阿里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68225号“阿里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较强显著性,消费者不会联想到行政区划“阿里”。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阿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操作机(机械手);机器人(机械);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马达;泵(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机器人(机械)、发电机、泵(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动操作机(机械手);机器人(机械);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马达;泵(机器)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的文字为“阿里精工ALISEK”,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操作机(机械手);机器人(机械);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马达;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3079306号“阿里精工ALISEK”商标
申请/注册号:2307930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9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阿里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印刷机器(0705)、制食品用电动机械(0709)、包装机(0721)、联轴器(机器)(0750)、非陆地车辆用减速齿轮(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