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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台州市路桥区海星电器配件厂“韩膳宫”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台州市路桥区海星电器配件厂“韩膳宫”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77731号“韩膳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精心的思考设计而成的,具有显著和独特的商标含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22258号"韩膳宫"商标、第10704624号“韩善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韩膳宫",其与引证商标一"韩膳宫"、引证商标二“韩善宫”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277731号“韩膳宫”商标

申请/注册号:2527773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12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海星电器配件厂

商品/服务项目:餐馆(4301)、快餐馆(4301)、自助餐馆(4301)、酒吧服务(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饭店(4301)、茶馆服务(4301)、咖啡馆(4301)、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流动饮食供应(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