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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宴江湖”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醉宴江湖”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00740号“醉宴江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其自身的创意来源与内涵,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42129号“醉在江湖 ZUI ZAI JIANG 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86316号“醉爱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已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雕刻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醉宴江湖”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醉在江湖”、引证商标二“醉爱江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共存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00740号“醉宴江湖”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0074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31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祝超  

商品/服务项目:饭店(4301)、咖啡馆(4301)、自助餐厅(4301)、快餐馆(4301)、食物雕刻(4301)、自助餐馆(4301)、茶馆(4301)、餐厅(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餐馆(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