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N BOON B”与“BONBON”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95871号“BOON BOON 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7079862”号“BONB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81736”号“BOOM B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344096号“布克布克童书馆 BOOKB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