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老庄 高峰及图”与“高峰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88412号“高老庄 高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69858号“高峰及图”商标、第16253065号“高峰楼”商标、第22701571号“高烽”商标、第5276329号“高老庄”商标、第12548505号“高老莊及图”商标、第13137222号“高老莊”商标、第11571280号“高姥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