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蒸鱼”与“小白社群”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87553号“小白蒸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55612号“小白社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89254号“新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经销合同书、检验报告、宣传推广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魔芋粉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盐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小白”,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