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o4U”商标注册案例驳回复审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91612号“Ido4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70355号“I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do4U”与引证商标“IDOU”首尾字母及字母构成、排序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