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EOR及图”与“流星雨”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8793号“METE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32类商品上、第42类、第43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305425号图形商标、第18215437号“流星”商标、第13698907号“CallFire及图”商标、第14793574号“畅心生涯 CXCAREER及图”商标、第4230625号“流星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第42类、第43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METEOR”与引证商标二“流星”译文及含义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使用的“有关啤酒制造和销售领域的技术转转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第43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