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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名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迦名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30495号“迦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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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34284号“迦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实际使用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若干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的企业查询信息;申请商标的媒体报道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迦名”与引证商标“迦铭”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