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16914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16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970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其在灯、喷焊灯、汽灯、油灯、小型取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路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灯、喷焊灯、汽灯、油灯、小型取暖器商品之外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