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传奇之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aR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49648号“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181060号“ART RANGERS Play,Learn,Creat及图”商标、第13676619号“CASS ART LONDON及图”商标、第20056457号“ART RANGERS Play,Learn,Creat及图”商标、第4633837号“艺术涂料”商标、第9429342号“雅斯Art's”商标、第9429345号“雅斯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RT”及图形组合而成,其英文部分“aRT”(可译为“艺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英文“ART”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六英文部分“Art's”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四汉字“艺术涂料”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冷胶料、防水粉(涂料)、印刷油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涂料、印刷油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