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某文化传播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好歌曲》、《中国新歌声》、《中国之星》、《蒙面唱将猜猜猜》等节目的著作权人。被告兴化市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原告许可,营业性放映其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原告曾向被告发律师函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被告未予回复。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并按约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
裁判要旨:涉案作品系通过歌手的表演、导师与歌手的交流,现场灯光、乐队、舞台配合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体现导演的个性化特征,达到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其且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诉前原告通过公证程序已经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灿星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考虑到被告已向音集协交纳著作权使用费,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情判定被告以每部作品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我国音像制品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由音集协和音著协统一管理,KTV经营者与音集协和音著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交纳版权费。一些小权利人未加入音集协,在判决其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要注意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是相关各方利益的平衡。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平衡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使用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已向音集协缴纳使用费的前提下,应避免小权利人通过商业维权获得大量商业收益,否则将不利于维持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平衡。本案判决旨在对泰州地区类似裁判起到示范作用,既统一裁判尺度,又遏制小权利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诉讼,在严格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兼顾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积极促进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内的版权付费机制的发展,进而促进音像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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