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泰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刘某受被告泰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承接了相关文化旅游、建筑设计等工作。双方约定如果被告采用了刘某的设计方案并由刘某施工则仅需支付施工费用而无需支付设计费,但如果仅采用刘某的设计方案,则需支付设计费。经过多次修改,刘某将设计终稿发给被告,被告以施工报价过高为由决定不采用刘某的设计方案。2018年4月,刘某发现该公司以其设计方案将项目落成,建筑外观、内部布局、装饰等都与其设计方案高度相似。为维护合法权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20余万等。
裁判要旨: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泰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法院考虑到原被告以后合作的可能性和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法律效果,多次主动联系被告,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5万元。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法官点评:本案虽涉及文化产品的开发,但对于普通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仍具有一定的社会指导价值。在日常家居装修、服务咨询等领域,双方往往会约定如果承接后期的项目,则对前期的设计服务等不收取费用。这种约定往往是将前期设计服务费用包含在后期承接的项目费中,因此如果双方没有达成最终协议,任何人都不得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形下私自使用权利人前期的设计服务,否则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前期的设计服务往往凝聚着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每一个人都应该树立尊重保护他人智力成果的意识,依法依约取得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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