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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森浤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江苏森浤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江苏森浤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森浤俐”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作为泰州地区具有出国派遣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原告经查证发现被告栾某未经其许可授权,在离开原告公司之后继续使用“森浤俐”著作权图标作为QQ头像,起诉称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就“森浤俐”享有的著作权,并从中获取了非法收益。

裁判要旨:原告作为著作权人,曾因工作需要要求时任公司员工的被告栾某使用案涉图案作为QQ头像,以方便其对接工作。虽然公证书证明2019年4月3日被告QQ头像仍在使用案涉图案,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直处于仲裁、诉讼过程中。原告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其著作权的故意,其主张被告不再使用案涉图案作为QQ头像,被告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使用案涉图案时并不具有故意侵权的主观故意,仅是出于自身保全证据的需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QQ、微信、抖音等网络社交软件已经普及到千家万户,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工具,此时需要注意合理使用网络图片、视频等,否则一不小心可能陷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漩涡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直处于仲裁、诉讼过程中,被告为了固定证据,证明自己曾是原告的员工,所以在离职后一直未曾删除原工作时使用的QQ头像,客观上确实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但法院对其这种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未过分苛责,仅判决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该案也再次提醒社会公众,设置头像、注册聊天软件信息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切勿随意使用网络图片,以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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