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越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江苏越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职卫和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合同》及《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合同》,均约定合同自编制该项目报告所需资料提供齐全后起60个工作日履行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预付款55000元后,被告编制了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向原告交付,并组织专家组对原告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原告为此支付专家评审费3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较多问题,且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设计专篇,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合同》,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40000元,并赔偿原告聘请案外人完善安全预评价报告而支付的2000元以及安全设施设计专家评审费3000元。
裁判要旨:原告主张解除《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合同》,被告同意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原告催告后至起诉前亦未交付工作成果,原告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涉案《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合同》解除后,因被告仅向原告提交了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服务成果,故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返还除安全预评价报告费用15000元外的剩余合同款40000元。同时,因被告亦未向原告交付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服务成果,故法院亦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支出的评审费损失3000元。
法官点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产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充分考虑是否能够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技术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受托人应该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按照约定的期间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技术成果。如果迟延交付技术成果或交付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委托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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