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观点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宿州广电支付涉案作品使用报酬7200元;二、宿州广电承担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三、宿州广电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在2015年11月23日通过与作者签订版权协议,取得了涉案作品《下嫁恩人之子,爱上你给我的世界》一文的财产性著作权及其转授权。宿州广电在2015年11月26日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文章改编为广播作品,在宿州城市音乐广播“心妍夜话”广播节目及“蜻蜓FM”网站(www.qingting.fm)上同步播放,并且在“蜻蜓FM”网站上提供30日回听服务。宿州广电改编及使用涉案文章未经*****许可,也未向*****支付报酬,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对该作品的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被告观点
宿州广电口头答辩称,宿州广电是国家公益事业,负责党和政府的宣传工作,其目的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在节目播放过程中没有实际获利,让其支付报酬不合理;*****诉称宿州广电改编涉案文章,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报酬计算办法,改编属于演绎行为,根据宿州经济发展水平,应按最低计算标准计酬,具体由法院酌定;*****主张的合理费用应有相关证据支持,否则不予认可。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知音》杂志2015年12月下半月版;
证据2、涉案文章协议书及作者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证据拟证明*****依约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各项著作权。
案件事实
证据3、(2016)鄂楚信证字第3527号公证书;拟证明宿州广电未经*****许可,擅自在“心妍夜话”广播节目及“蜻蜓FM”网站(www.qingting.fm)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
证据4、侵权告知函;
证据5、侵权告知函快递单存根;
上述证据拟证明*****要求宿州广电支付报酬,但宿州广电未予理睬。
证据6、作者稿费发放表;
证据7、稿费汇款收据清单;
证据8、涉案文章编辑的编辑奖金发放表;
上述证据拟证明*****为涉案作品支出的基本费用计6843元。
证据9、公证费收据;拟证明*****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计940元。
经质证,宿州广电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协议约定的稿费计算标准不应适用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与原作者稿费计算时,会考虑到杂志的发行量;对证据3无异议,但要与光盘比对;对证据4-5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宿州广电已经签收;证据6-8系*****单方出具,虽然*****提供了汇款清单,仅能证明*****向作者支付了稿费,不能证明*****支付的是涉案文章的稿费,也不能证明宿州广电使用涉案作品应当支付的报酬就是*****诉称的金额;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具体分摊到每个案件的公证费的金额。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真实,宿州广电虽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异议,故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宿州广电未提交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对(2016)鄂楚信证字第3527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光盘、涉案作品进行比对,双方一致确认:1、公证书取证操作步骤与光盘记录的步骤一致;2、公证过程中获得的网页截屏文件与光盘中对应的截屏文件一致;3、涉案作品由宿州广电全文使用。涉案作品的字数约为4019字。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与作者童辉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在其《知音》杂志2015年12月下半月版发表童辉(乙方)撰写的涉案文章《下嫁恩人之子,爱上你给我的世界》;乙方保证该文真实、客观、公正,并附有证明此稿真实性的有关证明材料,负有配合甲方核实此稿真实性的义务;如因乙方编造情节或提供虚假证明,甚至伪造、篡改有关证明材料,造成《知音》杂志刊发的文章失实,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得的全部稿酬,并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文章失实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乙方保证上述稿件为独家投寄甲方《知音》杂志,一稿一投,承诺在甲方杂志刊发一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改编、摘要、换署名投寄等方式)投寄其他媒体;上述文章一经在《知音》杂志上发表,乙方就授予甲方独家享有该文(除署名权外)的专有使用权及其转授权,授权期限三年;授权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全权负责办理该文转载、改写、集结出版、改编影视作品、数字产品运营及起诉侵权等有关事宜,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甲方核实乙方文章真实、独家并无其他纠纷之后,向乙方支付稿费,稿酬标准:生活新闻栏目稿件,字数在3000-4000字以内的,为4000元/篇;字数在3000字以内的,为3000元/篇;字数在2000字以内的,为2000元/篇;其余栏目的纪实稿件为1000元/千字;稿酬在文章发表三个月后支付;乙方保证以其真实姓名与甲方签订该协议。
此后,*****如约刊登了涉案文章,并支付了涉案作品稿酬3500元。涉案作品字数约为4019字。
2016年3月5日,湖北省楚信公证处出具(2016)鄂楚信证字第3527号公证书,记载如下:*****的委托代理人郝成龙、邹俊、赵小璇于2015年10月29日来到楚信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楚信公证处公证员王朝阳、全欣于2015年12月21日15时24分至17时7分、12月24日15时8分至17时12分在楚信公证处,由*****委托代理人赵小璇操作,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1、启动该公证处台式电脑,在电脑桌面上新建一个名称为“宿州文艺广播”的文件夹;2、打开桌面360极速浏览器图标,在搜索栏输入“录屏专家”,将截屏保存在桌面“宿州文艺广播”文件夹。3、单击“好搜一下”,将搜索结果截屏、保存如前。4、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屏幕录像专家8.0版完美破解版屏幕录像专家2015-ZOL软件下载”,将截屏保存如前。5、点击本地下载,将程序“pmlxzj201509035@_52740.exe”保存在F盘中,下载完成后截屏、保存如前。6、点击一键安装,截屏、保存。7、点击“一键安装”,截屏、保存如前。8、点击“屏幕录像专家共享版V2015”,截屏、保存如前。9、将程序安装在“F:屏幕录像专家共享版V201509035.exe”,截屏、保存如前。10、打开“屏幕录像专家V2015”,点击“开始录制”,开始录制操作视频操作;11、返回360极速浏览器,输入“蜻蜓FM”,截屏、保存。在桌面“宿州文艺广播”文件夹内新建一个“11月23日”文件夹,将截屏保存在该文件夹内。12、单击“好搜一下”,截屏、保存如前。13、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蜻蜓FM在线收听、最好的网络收音机/广播电台在线收听平台”,截屏、保存如前。14、在搜索栏输入“宿州文艺广播”,截屏、保存如前。15、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宿州文艺广播”,截屏、保存如前。16、点击左侧“往期回听”,点击“20:00心妍夜话”,点击“11月23日”,截屏、保存如前。17、播放至2分18秒,快进到13分46秒继续播放,播放到32分24秒,点击键盘F2按键结束操作视频录制,将视频保存在“F:屏幕录像专家共享版V2015LS”文件夹中;18、返回360极速浏览器,重复前述第11-17步,如此操作,先后截屏、保存了回听的11月24日、25日、26日、30日和12月1日的该档节目。事后,楚信公证处对上述存放在桌面图库的内容通过其计算机进行了光盘刻录,得到光盘三套,其中两套经封存后作为附件附随于本公证书,一套由楚信公证处保存。兹证明以上证据保全行为属实。附随于本公证书的光盘所记录的内容为现场证据保全行为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院另查明:涉案作品由宿州广电全文使用。*****为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6篇文章维权而支付公证费940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宿州广电使用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二、宿州广电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涉案文章为文字作品,且已公开署名发表在《知音》期刊上。根据作者与*****签订的协议书,*****继受取得涉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及转授权(署名权除外),本院据此认定*****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针对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主张侵权赔偿。宿州广电将涉案作品制播成可以听读的音频作品,通过节目主持人的口述,在其开播的“心妍夜话”栏目向广播受众传播,并将改编后的涉案作品提供给“蜻蜓FM”网播平台,以同步和定期回听方式向公众进行网络传播,该行为是对涉案作品的改编、广播和网络传播行为。经比对,涉案作品由宿州广电在其广播节目中全文使用,虽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宿州广电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宿州广电并无证据证实其就涉案作品的使用向著作权人*****支付了报酬,故宿州广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的规定,该行为侵犯了*****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改编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宿州广电答辩提出的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为合理使用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此焦点涉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和维权合理费用的认定。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宿州广电侵犯了*****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改编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对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文字作品报酬计酬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宿州广电使用涉案作品的情节、涉案作品的字数、*****为涉案作品支出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宿州广电赔偿*****经济损失2700元。宿州广电的单位性质不是其不支付报酬的法定理由,故对宿州广电提出的其不应支付报酬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维权合理费用的认定问题,*****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而支付公证费940元,应认定为合理费用,该笔费用系为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6篇文章而支出,故应按6篇文章进行分摊后由宿州广电承担;本案中,宿州广电应承担的分摊后的合理费用为156.67元。对*****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及维权费用,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宿州市广播电视台赔偿*****经济损失2700元;
二、宿州市广播电视台支付*****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6.67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宿州市广播电视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上诉人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