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影视作品等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定赔偿标准问题
根据“2011年 珠三角地区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要求,我院民三庭会后即向全省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发出《关于报送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定赔偿数额的通知》,要求全 省各中级法院报送其裁判相关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在确定各类作品的法定赔偿数额时,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定赔偿数额,避免畸高畸低,我们采取了量化分析 法,依据各中院针对各种作品类型所报送的法定赔偿标准上下限数额,得出最终数额。
为 了杜绝系列案中重复赔偿合理维权费用的现象,对系列案件中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的数额应当根据权利人在各个案件中分别实际支付的费用予以确定。权 利人就系列案总体支付一笔费用而仅就部分案件起诉的,可以仅支持其已经起诉案件所占的份额。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这里使用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表述,而未使用Trips协议中关于“合理适当”的表述,目的是为了避免法官不好掌握或者自由裁量失之过宽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的数额符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收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法院就应当全额予以支持。
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使法定赔偿标准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状况,特别规定在前述赔偿额标准限度内,珠江三角洲地区法院针对同类案件所确定的法定赔偿数额,应高于本省其他地区法院,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宿州文广知识产权】专注于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我们不仅精于专利撰写、审查答复和复审无效等专利代理工作,而且在商标确权、异议、撤销以及版权登记等方面也有深入实践。我们凭借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和精准把握,致力于为客户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