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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777”产品,商铺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假冒“777”产品,商铺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期间,境外公司七七七株式会社委托人员在威海市多家商户中发现有侵犯“777”商标权的指甲刀出售,有的是直接使用“777”商标,有的是使用图案与“777”极易混淆的“111”商标,有的则是使用的三面小旗作为商标图案,与“777”商标图案极易混淆。于是,七七七株式会社委托人经公证机关公证,购买了部分侵权商品作为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商户每户赔偿3万元。

经法院查明,除部分商品确认为真品外,其他售卖被控侵权商品的各商户,均需赔偿相应的责任。有些商户声称,不知其销售的是侵犯“777”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因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商标经依法注册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均不能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各被告销售的指甲刀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享有的“777”注册商标一致或近似,应当就其销售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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