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用企业名称,亲叔侄对簿公堂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企业名称”。在威海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因为擅用企业名称,两叔侄对簿公堂。
石某某开办了一家机械厂,主要从事手抓饼机器的生产与销售。在经营过程中,石某某发现在网上有人冒用自己开办的威海某机械厂的名义从事手抓饼机器的销售。经过调查发现,宣传网页上所留的联系方式竟然是自己侄子石某的手机号码。该行为影响了该机械厂的生产经营,石某某很气愤,起诉到法院,要求石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石某委托他人建立了介绍机械厂及其产品的相关网站,并留下了石某的联系方式。石某未经机械厂授权,私自建立机械厂网站,并仅仅留有自己的联系方式,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法院判决,石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否则,如果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石某与石某某虽然是亲叔侄,但他没有经过权利人即威海某机械厂的授权,擅自使用威海某机械厂的名称进行宣传,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销,侵害了威海某机械厂的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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