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巧用证据保全,侵权企业乖乖认罚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上海某科技公司投巨资研发了医院用血库管理系统、实验室管理软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分别于2012年、2014年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核登记。但该公司在进军山东市场时发现,与其研发软件界面及源代码高度一致的相关软件,已在济南、威海等地的多家医院投入使用,而软件销售方却并非自己授权的代理商。
该公司决定与侵权企业对簿公堂,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防止证据发生变故,经审查法院同意,主审法官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去医院保全涉案的计算机软件,并经医院信息科的协助,下载了有关程序文件及数据库,调取了软件购买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法院实施的证据保全,为案件处理筑牢了事实基础。侵权人——烟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铁证面前,放弃了申诉,并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与著作权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知识成果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费及侵权赔偿款、维权实际支出费用。
最终,上海某科技公司授权烟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涉案医院项目中继续使用实验室系统软件并享有相关权利,侵权使用最终变为了合法使用。
【法官点评】
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成本高昂,但复制难度较低,因此极易被侵权。又因为盗版计算机软件往往安装在第三方电脑中,卸载、删除、更改需要时间极短,著作权人固定证据的难度较高,从而使著作权人维权事实上陷入困境。
因此,法院的证据保全,如同一把及时出手的“尚方宝剑”,避免了自行举证的困难,促使各方在法律的框架内形成了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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