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角巷”商标侵权案
2020年1月28日,环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付某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从事饮品经营。经查,当事人未经“鹿角巷”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鹿角巷”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从事饮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4500元罚款。
来源:威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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