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当事人李某在自己经营的酒行内收购标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汾酒”牌白酒14件。2018年12月,收购标称安徽古井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白酒6瓶,合计收购款8668元。至案发时,未及销售被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销售侵权的“汾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白酒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处罚:一、没收、销毁侵权“汾酒”14件;古井贡酒6瓶;二、罚款人民币4.11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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