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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娜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案例分析

“欧阳娜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3日对第18198959号【张新民】“欧阳娜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我国台湾省大提琴演奏者、影视女演员,是国内广为知晓的公众人物,申请人的姓名具备较高的公众识别度及商业价值。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姓名完全相同,是故意对申请人姓名的抄袭利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欧阳娜娜”百度百科打印件;

  2、签约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

  3、签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欧阳娜娜百度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棉;洗发液”等商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从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将与他人姓名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文字符号申请注册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示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该姓名权人或与该姓名权人有关的情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1年赢得台湾大提琴比赛冠军并以特优第一名保送台湾师大附中音乐班。2012年在台湾成功举办四场“Only&Nana-2012欧阳娜娜大提琴独奏会”巡回音乐会,成为台湾“国家演奏厅”有史以来年纪最小的演奏家。2014年凭借爱情电影《北京爱情故事》开始在影视圈崭露头角;2015年首次登上北京国家大剧院的舞台,举行个人大提琴独奏会。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百度搜索结果,可以证明欧阳娜娜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娱乐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欧阳娜娜”,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与使用在“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指向申请人的姓名欧阳娜娜或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的许可,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欧阳娜娜”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对申请人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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