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马自达汽车株式会社“创驰净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马自达汽车株式会社“创驰净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22029995号“创驰净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创驰蓝天”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人第9228420号“创驰蓝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汽车、发动机”商品上已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极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创驰蓝天”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且在实际经营中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2015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中文摘译;

  2、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3、申请人2014-2020年《财富》杂志全球500强排名介绍;

  4、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销售MAZDA汽车车型列表;

  5、审计报告;

  6、申请人在中国的汽车销售专卖店统计表;

  7、相关广告合同、宣传报道材料;

  8、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9、在先案件裁定

  10、申请人“创驰蓝天”品牌的相关介绍;

  11、“创驰蓝天”品牌的宣传使用证据;

  12、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创驰蓝天”商标注册证;

  1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4、申请人“MAZDA”商标知名度证明材料;

  15、相关服务及维修部门介绍、法院判决;

  16、被申请人产品介绍及其公众号相关信息;

  17、被申请人部分商标信息及他人相关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持续使用“创驰蓝天”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创驰蓝天”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汽车、发动机”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2029995号“创驰净蓝”商标:

申请/注册号:22029995 商标申请日期:2016-11-24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2017-10-13 注册公告日期:2018-01-14 专用权期限:2018-01-14至2028-01-13

申请人:南京宝石蓝润滑油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建筑(3702)、轮胎翻新(3714)、清洗(3716)、喷涂服务(3713)、汽车保养和修理(3707)、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3705)、维修电力线路(3718)、室内装潢修理(3704)、家具保养(3715)、电器的安装和修理(3706)